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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颁布时间:1999-03-15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通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 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 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 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 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 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 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 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 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 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 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 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 运合同的备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 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 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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