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颁布时间:1999-03-15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二百六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时作业进
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敝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
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
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
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
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
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
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
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上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
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
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
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的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
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
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
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
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
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
到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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