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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颁布时间:1999-03-15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 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 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 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 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攸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 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 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 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示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 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 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 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平共处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 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 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屯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 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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