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颁布时间:2000-07-05
2000年7月5日 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91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90号发布),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
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
例)的股东通过。
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
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
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
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