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责令更名有关后续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33号颁布时间:2000-10-11
2000年10月11日 工商企字[2000]第23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责令更名有关后续处罚问题的请示>(苏工商〔2000〕84号)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上级登记主
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由于企业拒不办
理名称变更登记,致使纠正决定执行受阻的,该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按《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