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41号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 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 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 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            废料           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            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            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            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            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            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                         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                         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            结构体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