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41号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
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
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
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
废料 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
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
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
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
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
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
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
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
结构体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