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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经贸贸发[2001]688号颁布时间:2001-12-21

     2001年12月21日 外经贸贸发[2001]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纺织 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部对《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纺织品被动 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 (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担任;委 员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外国投资管理司、计划财务司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资:   (一)审定纺织品被动配额(以下简称纺织品配额)招标方案,包括:   1、确定具体商品招标次数、每次招标时间   2、确定招标商品每次招标数量及所采取的招标方式   3、确定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4、制定投标资格标准并核定投标企业资格   5、确定协议招标最高(最低)投标量和最低投票价格   6、确定中标保证金的缴付比例   7、其它需要任招标方案中明确的事项   (二)发布纺织品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三)支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四)受理招标办公家上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比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六)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中国纺 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 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纺织品配额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 标办公室   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拟订纺织品配额招标的各项有关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有关电子投标和招标管理各类电子证书的统一格式,包括《纺织品配 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纺织 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等,并进行有关证书的电子核查和传输;   (五)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六)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实行无法使用的配额收回,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七)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 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八)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项。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   第六条 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中国纺 织品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类别招标商品中国 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金额的100%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金额的30%(以下出口 金额均按照此口径)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出口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 经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上述企业出口金额标准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二)协议招标   1、对在设限国设限前对该国有相应类别纺织品出口实绩的各类出口企业,赋予 其相应类别协议投标资格,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 业绩配额的40%,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 的100%。   2、其余的协议招标配额数量控照以下原则确定投标资格:对所有类型的企业, 按照某年度或某几个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金额分类别进行排序,按照某企业某类别出口 金额占该类别全国出口总金额的比例确定该企业获得的该类别协议招标数量。招标委 员会确定各类别最高协议标配额数量和最低协议标配额数量。如按出口比例计算出的 协议标数量高于最高协议配额数量,以最高协议配额数量为准,如计算出的协议标数 量低于最低协议配额数量,则不赋予该企业该类别协议投标资格。   3、招标委员会根据各企业出口金额的变化情况,可以对协议招标投标资格进行 动态调整。   (三)积极参加某类招标商品反倾销应诉的企业,可在该类商品投标资格方面享 受优惠。   第七条 投标资格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 广州、西安外经贸厅(委、局)对地方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招标办公家对中央 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口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 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确定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招标委员会在 指定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 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 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参考某招标类别商品的市场情况和往年配额中标 价格等因素,并通过征求专家意见来确定。   第十一条 投标数量   (一)协议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70%,公开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 30%。如因市场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招标委员会决定。先进行协议招标,协议招 标数量一次招完,后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视情况分几次进行。   (二)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 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根据各类 企业出口金额对各类商品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 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1、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   2、在协议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投标数量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标数量。   第十二条 投标方式   (一)在公开招标中,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 标、评标等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 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 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电 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二)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将各企业最高投标量分别下达给其 所属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下达给招标办公室。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 招标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企业,各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投标数量内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 门进行分类别投标数量及投标价格的确认,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的统一截标 时间前将企业分类别确认的协议招标投标数量及投标价格以电子方式上报招标委员会。 中央管理企业的通知和确认工作由招标办公室直接负责。   第十三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的评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主持,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第十四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企业主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成功送达两份(含两份)以上的标书,不论内容 相同与否;   (四)其他被招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一)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 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 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 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除外。   (二)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的企业均为中 标企业。   第十六条 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 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 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 中标处理。   (二)在协议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 为其投标数量。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 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 公布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对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 布中标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向中标企 业发出正式中标结果。   第五章 中 标 金   第二十条 中标金的交纳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一)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 定银行帐户,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无论中标配额 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各批次各类别中标价格最高的10%的企业中标保证 金为中标金的100%,其余中标企业的中标保证金比例为30%。中标企业必须将 同一招标批次的各类别中标配额的中标保证金一次性交齐,不允许中标企业放弃部分 中标类别的配额,而只缴纳部分中标类别配额的中标保证金。对未按规定将某招标批 次全部中标类别配额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帐户或汇款不足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取消 其该招标批次所有中标类别的中标配额和所有中标类别两年的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的 投标资格。   (三)协议招标:协议招标中标保证金的比例为中标金总金额的30%。   (四)企业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 配额数量的中标金余额,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式发出《申领纺 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应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 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和收回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本年度中标配额通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配额当年度的7月31 日,上交配额不计入浪费配额数量。   招标办公室在7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配额,其中已交纳相应中标金的,可 予以退还,但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可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 金后进行转让,也可以在交纳中标保证金后进行转让,剩余中标金由受让企业在使用 配额时交全内。   第二十六条 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以电子方式报招 标办公室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七条 当根据需要设立新的配额调剂机制时,按外经贸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3个工作日内将 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电子《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定期报招标委员 会备案,同时通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 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 向受让企业以电子方式发出《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以电 子方式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中标企业必须于配额当年度lO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配额的100% 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配额, 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 配额的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配额。   第三十一条 对收回的、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 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配额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核准并下发各有 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核发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还须 同时依据由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式发出的《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或 《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 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可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的成员, 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 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l至3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 中标配额,并取消其2年(指未交纳保证金当年度和下一年度)该商品的公开招标和 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投标资格 不予恢复。   第三十八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之前领取 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中标 配额浪费率<5%的企业,免于处罚;对5%≤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 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类别 商品投标资格。所有取消投标资格的年度都从中标配额浪费率高年度的第二年开始算 起。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投标资格不予恢复。   中标配额浪费率的计算公式为:   中标配额浪费率=已交100%中标金但未使用的配额+收回中标配额*20% /中标配额一转让配额十受让配额一上交配额   第三十九条 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取消的前一年,由于上述部分处罚失去约束力, 将参照其他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于本章以上各条所列举的违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破坏招标 工作且情节严重,招标委员会可取消其某类别直至所有招标类别商品的永久投标资格, 并按有关法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 金)的,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报请招 标委员会批准,可限期补交应缴款项或视情况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 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 东单支行;户名: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帐号:71124lOl82600001 557),用于收取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具体事务委托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须在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公告、通知等由招标委员会在指定的《国际商 报》、《国际经贸消息》、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六条 未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 布与配额招标有关的规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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