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01-02-09

     2001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2001年2月9日对原产于韩国、 日本、泰国的聚苯乙烯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聚苯乙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 03.1900-其它”中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冲聚苯乙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 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进口聚苯乙烯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聚苯乙烯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 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3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在2000年1-12月对中国出口 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联系电话:86-10-65198740 65198735   传 真:86-10-65198905   特此公告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