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1号

颁布时间:1999-01-06

     1999年1月6日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决定,除纺织品被动配额外,1999年对轻重烧镁等13种商品实行出口配额有偿 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9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   1999年实行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共13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   具体品种是: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矾土、石蜡、稀土、碳化硅、松香、大蒜、 蜂蜜、红小豆、荫草及制品、甘草。 上述13种商品的出口配额招标指全球配额招标, 包括各种贸易方式。   稀土、碳化硅为新增配额管理商品,凡已签订1999年出口合同的企业,凭合 同及信用证于1999年2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 有效期为1999年3月31日,过期作废,不得展证。   二、招标、投标方式   1999年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投标,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以电子方式 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培训安排等另行通知。)   三、关于招标时间   从1999年1月起,将对上述商品分批进行配额有偿招标,其中轻重烧镁、石 蜡、松香、荫草及制品四种商品(以下简称四种商品)出口配额招标从1999年1 月22日左右开始,其他商品配额招标日期将另行公布。   四、关于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   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确定每次招标配额数量、招标方式和招标 范围等,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招标的具体事务。   五、关于投标资格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 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标资格进行 审查。各总公司投标资格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进行初审。申请投标的企业须向有关外经 贸主管部门或商会报送经营情况。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四种商品须于1999年1月15日前将投标企 业资格材料送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办公室复审,其他商品于1月20日前将投标企业 资格材料送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办公室复审。   有关商会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四种商品复审结果于1 999年1月20日前报招标委员会,其他商品于1月25日前报招标委员会。   六、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   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外经贸 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外经贸部下达的中标企业 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