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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451号颁布时间:1995-10-25

     1995年10月25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451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 施办法的通知》(财检字[1995]43号)、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 公室《关于印发〈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的通知》(财检办字 [1995]166号)、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 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财检字[1995]43号)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 到100%。对检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做好整 改建制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堵塞违纪漏洞,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二、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如实填报《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 表》,关于每月结束后7日内报部大检查办公室;《汇总表》编报到1996年3月 底,同时随同1995年11月份和1996年1月份的《汇总表》上报两次报表分 析;《汇总表》各项数字均为累计数,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 办法的通知      财检字[199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26号《通知》的各项规定,把1995 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得更加扎实。有效,现对开展今年大检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大检查的时限。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10月份开始,明年春节 前结束。主要检查1995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以及1994年发生 的未检查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某些重大问题,如有必要,也可 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大检查的步骤。今年的大检查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以重点检查为主。自查时间,从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重点 检查从11月1日开始,到明年春节前结束;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要贯穿大检查 始终。在大检查后期,要着重抓好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工作。   三、大检查的范围。在自查阶段,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报告表》,自查面要达到 100%。在自查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 检查组,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有力量的 地区和部门要尽量多安排一些重点检查户数。   四、大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内容。检查的重点单位是: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大中型工交企业及商品流通企业等税源大 户;   (二)金融保险企业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各类经营性开发公司以及第三产业中一些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四)外贸公司和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   (五)经营性亏损严重的行业或企业;   (六)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宇位;   (七)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八)有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单位;   (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要检查以下违 反财经法纪行为:   (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包税,自行改变税率等行为;   (二)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偷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   (三)将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缴入地方财政或者把应缴上级财政的收入缴入本级 财政的收入“混库”行为,以及乱退财政收入行为;   (四)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私自印制,使用假发票,以及真票假开或倒卖发票等 行为;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增加 亏损、擅自加减国家资本金等行为;   (六)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   (七)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以及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 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和在清产核资中隐瞒帐外财产或虚报财产损失等 行为;   (八)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应上缴财政收入 的行为;   (九)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出台新的调价项目,以及经营粮、棉、肥等重要商 品随意乱涨价的行为;   (十)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在医疗、教育和铁路运输等方面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拖欠税款的问题,也要结合大检查认真进行清理,抓紧催收,限期缴清。   五、大检查的政策规定。对大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 家现行财经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以酌情从宽处理,除按规定调整帐务、 补缴各项税款(含滞纳金)和收入外,一般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一律从严处理,除按规定调整帐务、 补缴各项税款和收入外,必须依法给予处罚。   1.查出擅自减免税款问题,除撤销其原有决定并依法补征税款外,还要上报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查出各种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规定,除如数追缴偷骗的税款外,还要给予处罚。   3.查出截留、侵占、隐瞒中央财政收入或上一级财政收入问题,除按照预算级 次全额追缴入库外,并报财政部或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核处理。   4.查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除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处罚。为伪造、盗用、倒卖、涂改、转让、虚开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从重处罚。   5.查出隐瞒、截留、侵占应上缴财政的非税收性收入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除如数追缴收入外,还要给予处罚。   6.查出违反财政法规,隐瞒、转移、减少国家资本金等问题,除按规定调整帐 务外,还要处以相当于违纪数额20%以下的罚款。   7.查出私设“小金库”问题,一律按照1995年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 规定进行处理。   8.查出亏损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虚报亏损问题,必须按规定调整帐务、如数扣 减其财政补贴,并给予处罚。   9.查出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收缴其违纪 金额,由单位用经费包干结余或自有资金补缴财政。   10.查出价格违法违纪问题,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11.查出隐瞒、虚报国有资产方面的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清产核资部 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时,可视其初犯或重 犯、有意或无意以及违纪情节轻重和违纪金额大小等不同情况,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定的罚款幅度内,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   (三)大检查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进行帐务 调整。被查单位缴纳的罚款、滞纳金等,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由违纪责 任人交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大检查中重点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向被 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发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 决定》,被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 起15日内,报告大检查办公室重新研究处理意见,也可按财政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 复议。重新研究或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大检查查出的各种应缴违法违纪款项,必须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缴 入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不得“混库”,木得以任何借口少缴或不缴。自查出来的各 种应缴违纪款项,应当月调帐,并按规定及时补缴入库;被查出来的各种应缴违法违 纪款项,在接到大检查处理决定后15日内,必须全额缴入国库,个别单位资金确有 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的,必须计出缴款计划,在报经作出处理决定的检查机关核实批 准后,分期分批缴清。如有拒木缴库的,可通知银行依法划拨扣缴。各级银行对汇款 的违纪款项不得占压。   (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重点检查中查出所属单位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对主 管部门可视同自查处理。   (七)委托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应缴的各种违法违纪款项,可按其实际缴入 中央财政应予分成的违法违纪金额,给地方财政以20%的分成。   对地方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查出企业应缴中央财政的消费税违法违纪款项,可按其 实际缴入中央财政的消费税金额及其罚款和滞纳金,给地方财政以10%的分成。查 补的消费税可计入当地国家税务局征收任务数之内。   地方所得分成收入,年终由中央财政返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在弥补大检 查经费木足以后,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   有关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和分成问题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八)对大检查中清理补缴的欠税问题,一般不作违纪处理。但对未经批准或超 过批准期仍拖欠国家税款的,除将其欠缴税款如数追缴财政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 日加收2%。的滞纳金。   (九)大检查查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屡查屡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 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对阻挠、破坏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本级人民 政府同意后,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木允许对他们进行任何 形式的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六、大检查需要重点抓好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1995年的大检查工作,在国务院 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把这项工作作为 加强宏观调控和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价格改革顺利实施以及加强廉政建设的一 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 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大 检查工作。在大检查期间,除国务院派出由部级干部带队的大检查工作组,分赴各地 指导和推动大检查工作外,各地区也要以政府名义派出大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 促和检查;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 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作用。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监察等部 门都要积极投入大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各级政府实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 体负责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各项工作,并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中央各 部门也要设立大检查办公室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大检查工作。   (二)大力做好大检查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大力加强大检查的思 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并把这项工作贯穿大检查的全过程。除了在大检查开始时要 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层层进行思想发动以外, 在自查和重点检查过程中,还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和实际问题深入细致 地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大检查不断引向深入。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采 取多种方式开展大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要采取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设举报 信箱这一有效措施,鼓励和发动群众主动自觉地投入大检查,借以增强大检查的威力, 震慑违法违纪者,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的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正确处 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正确处理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为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严把自查质量关。搞好自查工作的关键是提高自查质量,防止走过场。各 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提纲,下发给企业单位对照检查,力求把各种 违法违纪问题解决在自查之中;要派出一批业务骨干深入企业、单位进行自查辅导, 引导和帮助企业单位认真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质量;要对企业单位报来的《自查报告 表》认真进行分析审定讲督促企业单位对查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如实进行调帐, 把应当上缴国家的违纪金额如数缴入国库。对发现有自查自报不认真或弄虚作假,报 小不报大,木如实调帐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重新自查,或列作重点检 查对象。   (四)认真抓好重点检查工作。大检查的成效如何取决干重点检查。各地区、各 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选准选好重点检查户。要从财 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 中介机构中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帐、具有高中级财会技术职称或有丰富财经工作经 验的干部参加重点检查工作。通过采取进点检查、调帐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 保证重点检查成效。对重点检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按照国家现行财经法规严 肃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对已经核实定案的各项应 缴违纪款项,要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注意加强同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共同完成大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广泛地吸收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大检查工作,尽可能让他们多检查一些企 业和单位,并对其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促使他们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确保检查质量。如发现有借检查之机中饱私囊,或为拉业务关系而有意隐瞒不报违纪 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取消其检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对有关事务所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聘请参加大检查工 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合理付酬。   (六)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大检查办公室及其派 出的重点检查组,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 财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财税改革的深入发展和 财税法规的不断完善,促进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违纪漏洞, 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应。   对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经过连续两年重点检查没有发 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遵纪守法户,要大力进行表彰,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扩大社 会影响。   大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中央各部门都要对大检 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 务总局。   七、国内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组织检查,其他地区如要 派人检查,应商得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 检查办公室同意。军队所属企业,其军品部分由军队负责检查;民品部分的税收、价 格问题由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会同税务、物价部门进行检查;财务问题由军队负责 检查。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的大检查办公室,可 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大检查实施方案。   九、本《实施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汇总表》的通知      财检办字[199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现将《一九九五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发给你 们,请布置执行。   为了提高报表质量,保证统计数字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将继续对各地区、各 部门大检查《汇总表》进行评比表彰,表彰办法仍按(91)国检办字第64号文执 行。 附件:一九九五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一)、(二)及《填表说明》(略) 附件三: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 通知      财检字[199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审计署驻地方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经济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经济发展,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现 就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审计工作有关事宜的协商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大检查重点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既要保证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任务,又要积 极组织力量参加大检查,与大检查办公室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大检查工作。   二、凡列入审计署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并已完成和 正在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单位,不再安排重点检查;尚未进点审计的单位,结合 大检查进行审计或组织重点检查。   三、列入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单位、没有 审计的企业集团和大公司等所属二、三级独立核算单位,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有偿咨询、 鉴证、审计、验资、查证的单位,内审机构审计的单位,可以进行重点检查。   四、凡有举报或发现新的违纪线索的单位,无论是否已审计,都要对其进行重点 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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