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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169号颁布时间:1995-04-19

     1995年4月19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169号 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直属事业单位:   我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部党组会议原则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有关行政经费的申请事宜统一归口部行政司办理,由 行政司集中向部计财司申请。在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方面,部计财司只对口行政司,不 对口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今后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行政经费的申 请文件不必会签部计财司。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行政事业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平 衡行政事业经费收支,促进外经贸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拨付和外经贸部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和筹 措的、用于补助行政性支出及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事业等方面的资金,包括行政补 助资金和事业补助资金两部分。外经贸部所有行政事业补助资金收支事宜,均依本办 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二)量入为出,先收后支;   (三)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四)借拨结合,择优扶持;   (五)花钱办事,注重实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机关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简称部机关各 单位)及所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财政拨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外经贸部直属境外企业上缴利润中分成款;   (三)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筹资款;   (四)外经贸企业捐款;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缴分成款;   (六)事业单位集资办专项事业的资金;   (七)出售外经贸部直属疗养院、招待所和闲置房地产所得税后收入及出租房产、 场地、车辆等租金收入;   (八)外经贸部机关直属“三产”企、事业单位上缴利润;   (九)除上述来源之外的可用于行政经费及事业发展方面的其它资金,包括存款 利息收入、借款占用费收入、部机关各单位出售废旧物品收入、部机关各单位承揽社 会服务所得收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外经贸部计划财务司。对前条所列 各项资金收入统一交由外经贸部计财司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和管理。部机关各单位有 关分成、筹资、捐款、利润和收入的具体解缴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解缴分成款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办理。   三、资金使用   第八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事业单位添置图书、科技资料、报刊、杂志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家俱用具、文化用品、车辆、炊饮具等财产 物资;   (三)事业单位承担专题研究、科技攻关、市场调研、发布经济信息及部机关各 单位特殊专项事业发展等所需费用;   (四)事业单位发展高效“三产”、创收抵支所需投资;   (五)外经贸部机关及事业单位购建办公楼、职工住房等房地产。   (六)外经贸部自管办公楼、职工住房、车辆等维护、修理费用;   (七)外经贸部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医疗保健、生活困难补贴、 物价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费用等;   (八)除上述所列项目以外国拨外经贸部行政经费及事业经费支大于收的差额补 助。   第九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中行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归口部行政司,部机关各单位 当年有关上述第八条中规定的开支须于上年十二月十日前报行政司,由行政司审查并 根据国拨行政经费数额进行平衡后,综合各项预算收支差额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转报 计财司。计财司根据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实有数额和行政司所报差额预算,依第三条所 确定的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原则,经与行政司协商后于当年一月二十日前提出书面 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各单位所报未列入国拨行政经费预算和行政补助资 金预算的项目,计财司原则上木予核拨经费。   第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分为借款和拨款两部分。事业发 展资金借款,适用于第八条(二)、(四)、(五)款;事业发展资金拨款,适用于 第八条(一)、(三)、(七)、(八)款。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借款和拨款,依下述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国拨经费预算、创收预算 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实事求是地提出使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包括借款和拨款,下 同)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年度国拨经费和创收的收支决算,于当年三月底以前报部计 财司。   (二)计财司审核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借、拨款预算方案)。计财司收到事业 单位提出的申请使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报告后,根据外经贸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 结存情况和申请报告所列项目的轻重缓急,本着需要与可能的原则,于每年四月十五 日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按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   (三)计财司执行借、拨款预算方案。借、拨款预算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在执行 过程中,对于借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对于行政事业补 助资金拨款,视情况可一次拨齐,也可分次拨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借、拨款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年度行政事业补助资金预算由部长或部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追加行政事业补助资金预算和借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在50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由计财司领导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 由主管副部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部长或部长办公会议审批。   追加行政事业补助资金预算,每年最多办理两次,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借款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超 过三年的借款,由主管计财司工作的部领导审批。对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借款,实行有 偿使用,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到期不按时归还的,按规定收取滞期费。   第十四条 部机关各单位对行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及使用,统一归口行政司(财务 处)办理和管理,包括银行开户、现金收付、转帐结算、会计核算等。对部机关各单 位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实行预算控制,量入为出,实报实销,超支不补,节支上缴。其 他各单位(不含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离退休干部局)不得另设现金或存款帐户,已 开立现金或存款帐户的单位,要按本《管理办法》清理,封存帐户,有关现金或存款 余额统一交由行政司(财务处)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到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借、拨款后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如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用款方向的,须报经计财司批准。   第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向计财司书面报告本单位国拨经费 预算、创收预算的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计财司于每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向部党组书面 报告外经贸部事业单位国拨经费预算、创收预算的半年和年度综合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每年终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各事业单位向计财司报送国拨经费和创 收决算,并附必要说明。   第十八条 国拨行政经费预算和行政补助资金预算的执行单位为行政司,行政司 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执行,包括执行中的检查、监督、修正、调整 等,并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向部领导报告半年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国拨行政经费预算和行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后,行政司据实编报 国拨行政经费和行政补助资金收支决算,于次年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计财司。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司负责检查部机关各单位对国拨行政经费预算和行政补助资金预 算的执行情况,计财司负责检查监督部属各事业单位对国拨经费预算和创收预算的执 行情况,对执行预算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预算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 评;对无正当理由、超支严重的单位,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停止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计财司可以对行政司所报国拨行政经费决策、行政补助资金决策、 各事业单位国制造经费和创收决策进行抽查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必须积 极配合,确保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在审计结束之后,计财司据实批复行政补助资金 决策、事业单位国拨经费和创收及事业补助资金决策。   第二十二条 计财司每半年向部党组报告外经贸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收、支、结 存情况。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外经贸部计财司, 修订亦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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