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5]第660号颁布时间:1995-11-09
1995年11月9日 外经贸管发[1995]第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海关系统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
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
细则,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商品编码和发证机关
作了调整,现将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皮蛋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增加矾土、皮制劳
保手套、单缸柴油机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抽纱项下包括机绣制品。
二、自1996年1月1日起,滑石、阿拉伯饱(裤)、焦炭由省级发证机关发
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发证。水泥、废钢和生铁由
特办发证调整为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三、以1996年试行配额有偿招标的27种出口商品中,人参、轻重烧镁、羊
绒、无毛绒等商品,由指定特办发证,各类外经贸企业出口上述商品,均须到指定的
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在京的中央
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
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区的特
办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任何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出口许可证。
四、凡试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除对设限国家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商品以
外,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各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
发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五、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照
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外经贸部下达的中
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
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的出口许可证时,凭
外经贸部下达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核发的中标证明书,签发
出口许可证。无上述依据者不得发证。
七、对设限国家出口棉漂布、棉涤纶漂布、地毯、苎麻纱和苎麻坯布等配额有偿
招标商品,企业凭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到规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
关凭“双证”验放。
对设限国家出口“部分组织品”项下商品,不再实行“双证”管理,海关凭被动
配额出口许可证验放。
对美国出口“蜂蜜”,企业先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然后再到外经贸部配额许
可证事务局办理“配额证书”,海关凭“双证”验收。
八、凡向中东地区出口活羊,需凭内蒙古外经贸厅出具的货源落实证明函,由配
额许可证事务局、天津特办发证。对港澳地区出口活羊,仍由外经贸部驻广州、深圳
特办发证。
九、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发证规定按(1
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号办理。
十、经调整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114种,按实际操作分解为14
2种(639个商品编号),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发证商品为21种;特办发证商品为59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62种。
十一、对调整发证机关商品的发证情况,各有关发证机关务必于1995年12
月15日前完成发证交接工作。
十二、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于每月5目前
将上月的发证数据传输给外经贸部计算中心。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
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698号)同时作废。出口许
可证管理和申领的有关原则,仍按外经贸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
定》执行。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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