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外经贸管发[1995]第220号颁布时间:1995-04-30

     1995年4月30日 外经贸管发[1995]第220号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 年6月30日起取消367个税目的进口管理,其中: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原油,木材,ABS树脂,胶合板,木浆,化纤布,化纤单体,香烟过滤嘴,断 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烟草及制品,橡胶(合成胶),超过4000大卡的空调 器和超过5000瓦的压缩机,全自动洗衣机,大于1000CC的车用点燃往复式 汽车发动机,农药,其它家用冷藏箱,植物油,酒。   二、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   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学纤维。   三、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粮食,复印机,碳酸饮料;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农药,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 身(驾驶室)和驱动桥,化工品。   四、取消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有:部分机电商品。   具体税目见附件。 附件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