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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监发[1995]第417号颁布时间:1995-06-22

     1995年6月22日 外经贸监发[1995]第417号 各总公司:   现将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最近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 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监发[1995]3号, 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此《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部直属各总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对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尽快 建立本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制度。   二、各总公司行政领导每半年要向本公司职代会据实报告一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 情况,报告的简要情况和职代会的意见要及时报部计财司、驻部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 工会。   三、各总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要及时督促公司行政领导按期和据实向职代会报 告本公司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如公司行政领导不能按期或据实向职代会报有关情 况,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要及时向部直属机关党委、部工会或驻部监察局反映。   四、对于不按期或不据实报告的,由部计财司和监察局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 要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五、部计财司和监察局要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对各总公司贯彻执行《规定》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部党组。   附件:监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 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监发[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已经中央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强企业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持企业 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 种费用。   第三条企业使用业务招待费应当加强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 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向职代会据实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并由职代会向职工传达。   第五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 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对于不按期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督促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企业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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