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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我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人发[1995]第405号颁布时间:1995-06-27

     1995年6月27日 外经贸人发[1995]第405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本部行政司(机 关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改进我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附件:《关于改进我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作用,调整和优 化这部分人员的年龄梯次结构,促进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须进一步改进我部高 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使之更加切合外经贸行业特点,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人事部《关于加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人职发[1995]2号)等有关规定,提 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由 部统一管理。凡部内有评审权的系列或专业,由部组织评审。部内不能评审的,由部 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级别评审权的单位评审。   经批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单位,其评审工作应在部统一领导下进 行,评审结果应及时报部。   二、事业单位应在部下达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聘期开 始的第二个月将聘任名单报部备案。   企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按《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企业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暂行规定》([1992]外经贸人发第729号)执行。   三、各单位应按照《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90]外经贸人四字第198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加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平时考核或任期考核工作。在进行考核工作时,可根据本单 位的工作实际,采取灵活方式,努力探索新方法。   四、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和职务聘任工作中,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评聘 的原则,克服论资排辈的倾向,为中青年优秀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   1.向高教、研究、工程三个系列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倾斜政策,逐步提 高这三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队伍内中青年人员所占比例。部对高教、研究、工程 等系列中30岁至45岁之间的人员聘任高级职务实行专项管理。   2.事业单位35岁以下人员聘任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职务;40岁 以下聘任教抢研究员职务;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土后流动站合格出 站人员聘任高级职务,经部核准,可不受部下达的岗位数额限制。其所需岗位数额由 部专项下达。   3.大胆选拔30岁至45岁之间的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专业水平和 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的的要求。   4.为有利于吸引和稳定较高学历层次。留学回国以及单位急需引进的优秀中青 年专业技术人才,在确定这些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时,应注重他们 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以参考与其同期大学本科毕业的其他人员的资历条 件。在评审时,着重考察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参考他们在深造过程中,独立 选题并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和突城成就。对这部分人的聘任,如在本单位岗位职数范 围内难以解决,可专项向部申请。   5.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定的比 例。   6.各单位应对专项管理范围内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进 行跟踪考核,加强培养。对在聘期内成绩突出的应及时表彰和鼓励,积极宣传他们的 业绩,在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中树立积极上进的榜样。对考核不称职的应及时解聘, 突出的专项职数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人员。   7.各单位应将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填 写本文件附表一,并及时报部审核。申请下达专项职数的,填写本文件附表二,报部 审核。   五、加强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 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别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 10号)文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和选拔,主要在科研、高教、卫生、 生产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学者、技术人员中进行。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般应从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且平时与任期考核结果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对55岁以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工 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可与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核工作按人事 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人专发[1993] 10号)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或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部。   六、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凡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 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原则上不延长离退休年龄。   七、为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应充分发挥我部老年杰出高级专家和 高级专家的传帮带作用。这部分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 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号)精神适当延长。   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 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 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   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 师、正副编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 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工作需要系指:正在担任硕士以上学位导师而未带完最后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 者;正在进行中的重大研究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由于其他特殊情况而必须延长离退 休年龄者。   八、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工作按人事部《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 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9号)办理。   九、对于杰出高级专家、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 的,可不占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在我部 形成尊重知联、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有利于破除论资排辈和解决“人才队伍年龄结 构不合理”的问题。各单位应把这一工作提到关系我国外经贸事业未来的战略高度来 抓,认真研究,保证其顺利、健康地进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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