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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退(离)休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人发[1996]第555号颁布时间:1996-08-23

     1996年8月23日 外经贸人发[1996]第555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近几年来,我部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干部退(离)休工作的总体 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部干部退(离)休工作,根据 1995年组通字(1995)9号《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 知》的精神,现就我部干部退(离)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部属各单位的正副司局级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在经部党组批准免职的 同时,即由人事教育劳动司办理其退(离)休手续,不再另行报批。   二、部机关各单位的处级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在按有关程序办理免职的同 时,由人事教育劳动司办理其退(离)休手续,也不再另行报批。   三、凡在各特办、协会、学会和企事业单位的理事会、协理会及各咨询性机构任 职的过龄各级干部,一般先办理退(离)休手续,然后根据工作需要,再另行返聘。 在以上机构任期内到龄的干部,到龄下月起即办理退(离)休手续。   四、其他人员的退(离)休手续,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也应按此精神办理。   五、今后,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由本人提出申 请或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单位应在办理手续前通知干部本人,并由有关领导同志与 本人谈话,做好工作。   六、我部驻外机构以及各单位派驻海外企业的干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各 单位应根据此精神对派驻国外工作的干部进行清理,凡是超过或到达退(离)休年龄 现仍在国外工作的干部,应及时凋回,并办理退(离)休手续。个别实属工作需要延 长的,要报部党组审批。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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