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日间就两用商品(技术)贸易相互发放进口证明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技四函字[1996]第37号颁布时间:1996-05-14
1996年5月14日 外经贸技四函字[1996]第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中国和白俄罗斯间敏感两用商品(技术)领域的贸易正常发展,使之符合
各自的法律、政府规定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我部与白俄罗斯对外经济联络部就相互
出具两用商品(技术)进口证明文件签署纪要一事多次交换了意见。双方商定,今后
在必要时、进口国将为出口国出具进口证明文件,以表明进口国承担关于最终用户、
最终用途及不向第三国转口的义务。磋商中,双方明确了各自签署进口证明文件的机
构名称、发放文件的程序及文件的式样等。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相互出具进口两用商品(技术)最终
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纪要
经各自政府授权对两用商品和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中
方)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机构(白方)本着促进两国间两用商品和技术贸易发展的
愿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致同意:
一、必要时,进口国将为本国的进口商向出口国提供由进口国政府授权机构发放
的进口证明(中方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白方为《进口证书》)。这些文
件确保属于出口国出口管制的商品和技术将进入进口国并置于进口国的管理和控制之
下,仅由最终用户用于证明文件上列明的用途、未经进口国政府授权机构的正式同意
不允许其转口到第三国。
进口国政府授权机构在得到出口商的同意及出口国政府授权机构书面确认后可允
许转口。
二、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白俄罗斯进口商按中国出口商的要求提供从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受中国政府管制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口证书》。
《进口证书》包括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商品(技术)的名称、数量和价值,以
及这些商品(技术)的最终用途,并保证本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实施出口管制机构的允
许不改变到货地址、路线并不转口。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由白俄罗斯对外经济联络部发放《进口证书》。
《进口证书》在经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印章后方
可生效。该证书从发放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署和发放从白俄罗斯共和国
进口并受白俄罗斯共和国控制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口证明文件。
该文件的正式名称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内容包括进口商、出口商、
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商业合同号、合同签字日期、进口商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及
商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向第三国转口的承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在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代表签字并加
盖专用印章后方可生效。该文件从发放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根据出口商的要求,进口商应正式向自己国家的政府授权机构申请办理相关
的文件,并在获得文件后将其转交出口商。出口国在收到进口国的有关文件后在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出口许可审查。
五、本纪要中所列文件的办理必须完全符合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所承担的
国际义务。
六、为了及时解决两国在两用商品和技术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双方要保持必要的
联系,包括交换信息,解决个别问题,进行会晤等。
双方相互提供的证书式样、被授权签发上述文件的有关政府授权机构的名称、地
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的姓名及被授权签署证书的人员姓名、职务、签字手迹以及
用于证书的印章式样见附件。如上述各项内容有任何变化,双方将在两个月内通过正
式渠道通知对方。
本纪要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明斯克签署,分别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
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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