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200号颁布时间:1996-04-23
1996年4月23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200号
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资产发[199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
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国家控股公司、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公司:
现将(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办法》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对产权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为《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
资产发[1995]129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年度检查工作,特别注意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有关情况和数据的调查、汇总和分析
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起草、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及配套管理办法并争取尽快发布,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不要自行制发实施
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
1996年1月25日
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
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
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
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
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
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立)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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