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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200号颁布时间:1996-04-23

     1996年4月23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200号 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资产发[199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 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国家控股公司、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公司:   现将(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办法》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对产权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为《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 资产发[1995]129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年度检查工作,特别注意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有关情况和数据的调查、汇总和分析 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起草、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及配套管理办法并争取尽快发布,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不要自行制发实施 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      1996年1月25日   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 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 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 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 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 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立)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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