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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1998]第798号颁布时间:1998-10-28

     1998年10月28日 外经贸资发[1998]第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由外经贸部“负责外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将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调整为利用外经贸部门的资料进行综合”的原则,现 就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部门要把三定方案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深入贯彻执行《统计 法》和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订并实施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及时、准 确、完整地提供我国利用外资运行的各项重要数据,努力提高外资统计工作质量和效 率。   二、各级政府要对外资统计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特别是对统计机构的设置、人 员编制,计算机配备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为外资统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外经 贸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统计部门共同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 作制度和相应措施。   三、各地外经贸部门要与统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互补合作,在当地统计部门的 指导下,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努力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质量。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 作,完善和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利用外资统计数据的准确度,切实解决生产经营 统计的数据可用性问题,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利用外资统计调查体系。   四、对于部分统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存在问题较多的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将 本地区外资统计的现状、存在问题及今后的整改措施于1998年11月20日前报 外经贸部备案,以加强外经贸部对各地方外资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计局要根据统计法和《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 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法规的学习,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以提高统计质量为核心 的统计执法检查,不断增强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拒报、 迟报和伪造、篡改等现象。   六、各地外经贸部门要将上述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十一月二十日前 报外经贸部。   联系人:外经贸部外资司 董 媛 闵 天   电 话:010-65197326   传 真:010-65197302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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