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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广交会业务单位代表人员名额安排及办理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政促函字[1997]第1469号颁布时间:1997-06-13

     1997年6月13日 外经贸政促函字[1997]第1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 汉、广州、西安、成部、珠海、汕头巾外经贸厅(委、局),新绸建设兵团外经贸委, 总后经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广交会办展档次和水平,规范和完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现就广交 会各业务单位(包括:各交易团,各组馆进出口商会,各参展单位,各服务单位及有 关部门)代表人员名额(其中参展单位代表人员名额分为正式和临时业务人员名额) 安排和办理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代表人员名额。   (一)交易团工作人员名额。   各交易团工作人员名额(含分团名额和专职保卫人员名额)按不超过本交易团摊 位总数(包括保证性摊位和招展摊位)10%的比例安排,少于8名的交易团可按8 名安排。   (二)组馆进出口商会工作人员名额。   各组馆进出口商会工作人员名额(含借调人员)按不超过本馆摊位总数5%的比 例安排。促最多不超过40名,少于20名的可按20名安排。   (三)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   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根据该参展单位摊位数或展位面积(柜数)确定。具 体标准为:   1.1个标准摊位按3名汁(1/3个标准摊位按1名计,2/3个标准摊位及 1个非标准摊位按2名计);   2.半个标准摊位按1名计,差额部分统一补给各交易团,由交易团另行分配给 有关参展单位;   3.以面积计算展位的参展单位,其名额为每3M2按1名计(小数部分按四舍 五入计,小于3M2的按1名计);   4.珠宝首饰展区的参展单位,其名额为每2个高柜或低柜按1名计(小数部分 按四舍五入计,少于2个按按1名计);   5.石雕展区(露天)的参展单位,其名额为每20M2按1个名额(小数部分 四舍五入),每个参展单位可不少了2个名额。   6.车辆及工程农机展区的参展单位,其名额为每5M2控1名计(小数部分四 舍五入,小于5M2的按1名计)。   对实行摊位限额的文易团,另行增补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   (四)参展单位临时业务人员名额。   参展单位临时业务人员名额按该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的60%计算。1个 临时业务人员名额为15天标准人。   (五)服务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名额的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二、代表人员证件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代表人员证件分为工作人员证、业务人员证(包括正式业务人员证和临时 业务人员证)。   (二)工作人员证使用范围为各交易团、各组馆进出口商会、各服务单位及有关 部门工作人员,并按工作人员名额办理证件。   (三)正式业务人员证使用范围为参展单位或供货(联营)单位正式代表人员, 并按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办理证件。   (四)临时业务人员证使用范围为参展单位或与参展单位有业务关系而需要临时 进馆从事业务活动的临时代表人员,并按参展单位临时业务人员名额办理证件。   三、办理证件办法。   (一)办理证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以下简称外贸中心)(保卫处) 负责审核和出证。   (二)工作人员证由本单位负责办理,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可用复印 件)并带照片(1寸)1张。其中,介绍信须注明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含 在交易会期间任职)。   (三)业务人员证(包括正式业务人员证和临时业务人员证)由参展单位办证或 由所在交易团(分团)统一办证。如由交易团(分团)统一办证,组团单位须在交易 会前一个月通知外贸中心(保卫处)和各参展单位,否则按由参展单位办证办理。   办理业务人员证须持以下证件:   1.统一格式的介绍信(须注明参展单位广交会编码和办证密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临时业务人员证可免此项);   4.本人照片(1寸)1张。   因故缺少某些材料,必须由交易团出具证明并由团长或分管保卫工作的副团长签 字。   由交易团(分团)统一办证可免持身份证原件和工作证原件,所需介绍情由外贸 中心另行印制。   (四)业务人员证的办证密码由参展单位自行确定并随参展单位备案表填报,密 码由6位或6位以下数字(字母)组成。修改密码须持参展单位报告并加盖交易团章。   (五)办理临时业务人员证应做到前后期平衡。原则上,前期人员不超过临时证 总数的65%。开幕当天的临时业务人员证,可根据情况不予办理或严格控制。   四、更换证件。   (一)工作人员证及正式业务人员证允许更换,临时业务人员证不得更换。   (二)更换证件须持本单位报告并按办理证件的要求办理,原证件交回。其中, 更换正式业务人员证还须出具交易团同意更换证件的证明。   五、其它事项。   (一)工作人员名额(工作人员证)与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正式业务人 员证)和临时业务人员名额(临时业务人员证)不得串换或对调。   (二)凡从事对外出口成交、洽谈的业务人员(特别是摊位内的业务人员),必 须持业务人员证,严禁持工作人员证或其它证件(如来宾证)。否则,按违规转让或 转租(卖)摊位处理。   参展单位的供货(联营)单位使用正式业务人员证必须按《关于加强广交会摊位 使用管理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46号)的规定办理。   (三)各交易团如调整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和临时业务人员名额,须在交 易会前一个月通知外贸中心(保卫处)和各有关参展单位,否则按本通知规定的名额 标准办理。   (四)对过去因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大会处理并取消参展资格的,或受到公安部 门通缉的人员,不予办理证件。   (五)办理临时业务人员证实行按天收费。   (六)具体办证细则由外贸中心另行制定。   请各单位妥善保管此通知,今后如无变化,不再每届发文。 附件:广交会服务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名额表   一、服务单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40人 中国商检总公司 10人 外运公司 18人 远洋公司 12人 太平洋保险公司 8人 广东玩具检测中心 3人   二、有关部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人 中国纺织总会 1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 2人 中国银行 7人 交通银行 3人 进出口银行 2人   三、海关、银行、邮局、电信、图书、出版、唱片等单位工作人员名额由外贸中 心负责安排并通知各有关单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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