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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346号颁布时间:1998-05-28

     1998年5月28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346号 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困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   根据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和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 方案》中的规定,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这是促进国企改革、 加强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稽察特派员工作的性质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对企 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稽察特派员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 其名称为“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简称“稽察特派员”。   二、稽察特派员的职责   以稽察特派员工作条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等 进行监督。   稽察特派员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任务是查账,不参与和不干预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稽察特派员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经 营企业。   (二)查阅企业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 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等。   (三)对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 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四、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的组成   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共5人(不包括秘书、司机),设稽察特派员1人、助理 4人(其中1人兼办事处主任),均为专职。这些人员一般从财政、银行、人事、审 计、监察和经济宏观调控、专业部门中挑选。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般负责5个企 业的监督工作。   稽察特派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怕得 罪人,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企业情况,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 的业务知识。   (四)稽察特派员由副部级以上干部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助理主要由司、处级干部担任,年龄在55岁以下。助理除具备政治思想等基本 条件之外,应具备本职岗位所必需的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技术等其中一个方面 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一般一年到每个企业两次,听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 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二)根据情况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 见;查阅有关文件,要求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会计制度,定 期书面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报告财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充分利用其监督和查账结 果。为了避免重复,对已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进行年度财务大检查。   (四)根据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和评价,向国务院提出奖惩、 任免企业领导人的建议。   (五)向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等部门及有关国家局汇报稽察结论, 不直接向所稽察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六)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等部门及有关国家局要对稽察特派员 的报告进行审核认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稽察特派员提出询问,通过讨论协调一致, 不再去企业进行复核。   (七)人事部将稽察特派员和主管部门协调一致的稽察报告呈送国务院,并根据 国务院对稽察结果的审定,结合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情况,办理企业主要领导人的奖 惩、任免。   六、稽察特派员的管理   (一)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派出;助理由人事部任免。   (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任期为3年,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三)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行业回避原则。稽察特派员不得到原来所管辖行业 内的企业进行监督。   (四)稽察特派员的编制单列,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其行政、工资关系放在原单 位,未到离退休年龄的或机构改革后没有单位的,其行政、工资关系原则上转由人事 部管理,有工作单位但本人提出不转,也可保留在原单位,采取“分散管理、集中工 作”的方式解决。   助理的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划归人事部集中管理。   (五)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党的关系集中管理,以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正常的组织生活,避免出现“两不管”的现象。对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要加强思想作 风建设,认真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履行职责所需行政经费和培训费用,由国家财政单列。 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成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准 借机游山玩水、接受吃请。   (七)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 予适当奖励;对企业违规、造假账未能发现的,给予批评教育,重大失误要追究责任。   (八)为了便于工作,设“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该署是不列入国务院序列、 不定级别的虚设机构,由人事部设立精干的局级办公室作为其工作班子,承办稽察特 派员及其助理的派出及日常管理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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