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470号颁布时间:1998-06-30
1998年6月30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含深圳市经发局),各部
委直属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
知》(财税字[1998]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 钢材 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
生产经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
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9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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