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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合函字[1998]第10号颁布时间:1998-02-04

     1998年2月4日 外经贸合函字[1998]第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国际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我部于1996年2月14日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有效地 规范了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但随着该项业务的全面开展,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此,现将有关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将采用新的《外派劳务(研修生) 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见附件)。   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及《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 证》)有效期2年,可根据劳务合同视情况延长1年。合格证有效期满后才派出的劳 务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并取得新的《合格证》;派往《合格证》规定以外的国家(地 区),需接受相应的国别(地区)概况和语言培训后申请办理新的《合格证》;有效 期满后2年内派往同一国家(地区),可凭原证和外派单位证明力、理新的《合格 证》,超过2年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   三、外派劳务中已掌握了相应的技术和派他国家(地区)官方语言的管理人员, 仍需接受公共课程培训。   四、对于遗失《合格证》的劳务人员,凭个人中请、派出单位证明及《外派劳务 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向原培训中心申请补办,并由原发证单位加盖公章,《合格 证》应注明遗失补办,有效期为原证有效期。   以上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遇新情况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司)反映。 附件:《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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