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合函字[1998]第10号颁布时间:1998-02-04
1998年2月4日 外经贸合函字[1998]第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国际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我部于1996年2月14日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有效地
规范了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但随着该项业务的全面开展,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此,现将有关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将采用新的《外派劳务(研修生)
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见附件)。
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及《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
证》)有效期2年,可根据劳务合同视情况延长1年。合格证有效期满后才派出的劳
务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并取得新的《合格证》;派往《合格证》规定以外的国家(地
区),需接受相应的国别(地区)概况和语言培训后申请办理新的《合格证》;有效
期满后2年内派往同一国家(地区),可凭原证和外派单位证明力、理新的《合格
证》,超过2年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
三、外派劳务中已掌握了相应的技术和派他国家(地区)官方语言的管理人员,
仍需接受公共课程培训。
四、对于遗失《合格证》的劳务人员,凭个人中请、派出单位证明及《外派劳务
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向原培训中心申请补办,并由原发证单位加盖公章,《合格
证》应注明遗失补办,有效期为原证有效期。
以上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遇新情况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司)反映。
附件:《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