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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政发[1998]第292号颁布时间:1998-05-20

     1998年5月20日 外经贸政发[1998]第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   为促进来料加工装配(以下统称来料加工)业务的发展,有些省市相应成立了一 批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这些公司对促进来料加工发展和扩大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就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为主的进出口企业。其经营范 围主要包括:   (一)自营来料加工业务,并代理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签订来料加工项目协 议和合同。   (二)办理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进口设备、使用国产原辅材料、返还制成品 的进出口业务。   (三)办理来料加工海关、税务、商检及加工费结汇等事项。   二、对过去(指1998年6月1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于1998年9月1日前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认。   办理确认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确认的报告(需说明本地区上年度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情况)。   (二)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名单。   (三)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文件(复印件)。   三、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及其他有关事项,凭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确认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管理和指导,使其切 实发挥推动来料加工业务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今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要逐步向流通领域进出口企业转化。各省市一律 不得再审批新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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