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整顿对台远洋渔工劳务 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合发[1999]第347号颁布时间:1999-06-22
1999年6月22日 外经贸合发[1999]第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台办、外办、公安厅
(局)、交通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近来,我对台湾远洋渔工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为整顿
经营秩序,确保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台湾远洋渔工劳务业务,重新确定经营公司。
(一)自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工作紧急会议结束之日(5月18日)起,各经营公
司一律停止签订新的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同。对5月18日以后签订的合同,各级外
经贸主管部门一律停止报送、审批,各级外事、公安、交通部门停止办照办证。5月
18日之前所签合同,各经营公司可凭外经贸部有效批文办理外派手续。尚未终止的
合同不得延期。对所派出的渔工劳务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进行培训,保证素质。各级
外经贸、外事、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严格把关。’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经营的公
司,均应对其业务情况进行清查,对在执行中的合同逐一填表(见附件)登记,连同
开展此项业务的书面总结送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于7月10日之前报外经贸部
(国外经济合作司),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直接报外经贸部。
(三)外经贸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管
理办法,重新确定经营公司,并实行动态管理。在此之前,任何地区、任何公司不得
从事新的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经营活动。
二、严格把关,加强管理,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一)对执行中合同项下渔工劳务人员的派出,各经营公司必须严格按标准合同
执行。在培训中应向渔工劳务人员详细解释合同条款和在外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渔工出境前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二)对台湾船长或其他船员虐待、殴打我渔工劳务人员,危及其尊严及生命安
全的事件,经营公司须立即与台湾签约公司进行严正交涉。如交涉未果,应将劳务人
员召回,并将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
(三)经营公司要及时向外经贸部、外交部报告有关案情,同时要密切配合外经
贸部、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对案件的处理工作。
(四)有关经营公司对已发生的恶性事件须尽快妥善处理,力争我受害劳务人员
或其家属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三、停止与严重侵害我经营公司及外派渔工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台湾渔业公司的
合作。
(一)对蓄意挑起我经营公司内部恶性竞争,克扣我劳务人员工资,打骂欺压我
劳务人员,对我劳务人员的正当要求(治病、治伤、按期回国)不能予以满足的台湾
渔业公司(名单另行通知),禁止经营公司与其签订新的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同。
(二)除协调解决纠纷和对我受害渔工的赔偿外,各经营公司不得邀请禁止签约
的台湾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来大陆洽谈业务。
四、服从大局,严肃纪律,加大处罚力度。
为使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的整顿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各有关部门应齐抓共管,并严
肃纪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各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
为,要追究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二)对不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经营公司,在重新确定经营公司时不予考虑;情节
严重者,根据现行有关法规,取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并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
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有关单位及经营公司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领会中央及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
切实贯彻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工作紧急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决定,确保我对台
远洋渔工劳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请分别将此通知转发至各下属机构、经营公司。
附件:对台远洋渔工劳务执行中合同清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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