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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浓缩苹果汁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1999]第504号颁布时间:1999-08-24

     1999年8月24日 外经贸法发[1999]第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1999年6月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中国输美的浓缩苹果汁案进行反倾销调 查。之前,为减少被反倾销立案的可能性,参加应诉的11家企业通过协调,调整了 浓缩苹果汁的出口价格,为便利反倾销案件应诉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规范浓缩苹果汁的出口经营秩序,切实防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发 生对我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调查,确保我浓缩苹果汁在对美反倾销应诉中获得较好的 应诉结果,根据外经贸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 会对我浓缩苹果汁出口实行协调管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浓缩苹果汁的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 按照《关于对出口审价重点商品进行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暂行规定》认真审核出口企 业申报的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须在出口合同上加盖“出口价格预核专用章”。 海关凭经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审价后放行。对于未经商会预 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   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召集相关企业制定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管理办 法,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备案;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根据国际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召集企业就浓缩苹果汁 出口的协调价格(同行协议价)和出口总量水平加以调整,密切跟踪和监督检查出口 企业的出口行为,防止和减少产生国外对我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   三、出口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管理办法,出口企业如有 违反协调管理办法和其他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 加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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