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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字[1999]第334号颁布时间:1999-04-07

     1999年4月7日 外经贸机电字[1999]第334号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 许可证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制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文件。原国家机电产品 进出口办公室已划转外经贸部,设立了机电产品进出口司,专门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 工作,现决定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5日起,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章 标准式样附后,共四枚)。   二、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1999年4月15日前已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证 件,在批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三、自1999年4月15日起,凡进口配额、特定和集中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 和办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分别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盖有新制“机电产品进 口配额专用章”、“特定产品进口专用章”、“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和“机电产品 招标审核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购汇、签约、海关验 放等手续,请外经贸、外汇管理、银行、海关等各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一、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二、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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