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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请向财政部驻各地中企处申请救灾资金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会字[1994]第655号颁布时间:1994-10-28

     1994年10月28日 外经贸计财会字[1994]第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长期以来,由于风、雨、火、旱灾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使我国不少地方遭受了巨 大的经济损失,灾害地区的外经贸企业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灾害发生后,各外 经贸企业在当地政府和各级经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团结协作, 奋力拚搏,力争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但由于灾情严重,损失巨大,很 多经贸主管部门和我部驻当地特派员办事处除了向我部反映各地受灾及开展生产自救 的情况外,还希望我部能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对此,我们深表理解,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前外经贸系统财政救灾资金由我部每年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视情况直接 核拨我部,再由我部根据各地外经贸企业受灾损失情况量力而行地予以适当拨补。随 着财政体制的逐步改革,财政部现已每年将救灾资金下拨给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 (中央外贸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简称“中企处”),我部现已无此专项资金,且由 于主管机关与企业财务关系的变化,我部又无能力补充此项资金,故请各地外经贸主 管部门除了在灾后应积极组织外经贸企业奋力抗灾外,还应主动向当地中企处反映, 争取得到中企处的理解和资金上的支持,以帮助受灾企业度过难关,恢复生产、扩大 出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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