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的通知
外经贸人发[1994]第456号颁布时间:1994-08-05
1994年8月5日 外经贸人发[1994]第456号
各总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我部制订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现予印发,请已经批
准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执行。
现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可依据自身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部批准
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鉴于董事会的性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非集团性企业),其集团管理
机构不宜称董事会。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外经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吸国
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经批准,可依据本条例组建董事会,实行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要依法审议和审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照章履行职责,发挥决策作用,
将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总经理依章行使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确保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企业的章程,认真执行企业业务,维护企业利益。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在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八条董事会由五至十五名的奇数成员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
二人,董事若干人。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第九条董事会成员超过九名的,可在董事会的基础上设立常务董事会。常务董事
会是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等组成。
第十条董事会成员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选定或委派,其成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提名,可吸收重要业务单位
的负责人为董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任免。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二至四年。经批准,董事会成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二)确定企业的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和工资调整方案;
(六)对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七)决定对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
会的有关职权。
第四章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决议文件,代表董事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汇报工作;
(四)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副董事长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的分工,协助董事长做好董事会的工作。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受董事长委托,行使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的分工,承担董事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按规定的程序,从董事会成员中提出人选,报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审定后任免。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企业;
(三)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草案;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任免(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
(六)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临机处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紧急重大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报
告。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企业设副总经理二至四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职
责是,根据工作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授权副总
经理代理总经理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根据需要,企业可设立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总工程师职务,由总经
理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程序聘任(解聘),其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六章议事制度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议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企业重大问题需由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召开董事会或
常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第二十四条由企业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应付诸表决,以出席会议人
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先应予执行,并可提
请董事会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本条例组建董事会的,应在其企业章程中载明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有关
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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