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俄贸易中相互出具最终用户进口证明的通知

外经贸技四函字[1994]第53号颁布时间:1994-12-03

     1994年12月3日 外经贸技四函字[1994]第53号 各进出口单位: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授权部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相互出具 两用商品(技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纪要》,从即日起,两国在敏感的两用 商品和技术贸易中,将由进口国向出口国出具关于最终用户进口证明文件。经商定, 我国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签发《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 明》;俄罗斯由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对外经济活动管理总局签发《俄罗斯进口 证书》,俄方同时还应附上一份由用户签署的《最终用户证书》。   我国向俄罗斯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有关事宜,按照外经贸部《关于 对办理振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1990]外经贸技四字第 20号)(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1990年第10号或1991年12 月28日《国际商报》)的规定办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