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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运字[1994]第58号颁布时间:1994-04-08

     1994年4月8日 外经贸运字[1994]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1994]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28日 国办发[1994]34号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 政府:   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4年2月17日   为了加强深圳陆运口岸的管理,减少检查检验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口岸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家经贸委、国家口岸办会同公安 部、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办、新华 社香港分社、国家商检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对深圳陆运口岸现 场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就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圳各陆运口岸的检查检验工作,从1994年3月1日开始,试行集中报 关、报验,一次抽样,联合检查,流水作业,一条龙服务的检查检验办法,以简化手 续,使进出口岸的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更加方便、快捷。   二、为减少深圳各陆运口岸货运检查检验环节,从3月1日开始,将现行4次停 车报验改为3次停车报验,即将卫检与动植检并为1个环节,进而将海关、卫检和动 植检3个环节并为1个环节,将3次停车报验改为2次停车报验。   三、从3月1日开始,在深圳各陆运口岸,实行由口岸办代理统一收费,然后按 标准划拨给各单位。   四、广(州)棗深(圳)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后,在皇岗口岸开辟两条通道,试行 24小时检查检验工作制度。   五、在边防检查实施职业化之前,深圳各陆运口岸的货运通道的边检工作由边防 干部上岗执勤,以提高一线边检管理人员素质和办事效率。   六、为减少检查检验单位重复抽样、重复检查问题,突出查验工作重点,使之分 工合理,由深圳市口岸办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陆路运输口岸集中查验统一收 费的批复》(粤府函[1993]444号)的有关要求,并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制 定卫检、动值检、商检对进出口货物分工检查检验的具体办法。   七、口岸各检查检验单位要支持口岸办的工作,凡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口岸办 组织协调所决定的事项,各单位都要执行。深圳各口岸如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涉外事 件,由口岸办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八、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礼貌待人,认真做好查 验工作。口岸各单位都要加强廉政建设,制定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腐败现象的 滋生,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要从严查处。   九、为了有利于我对外贸易的发展,各检查检验主管部门及口岸办要抓紧对现行 进出口检查检验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会同物价部 门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调整。   十、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装备,使检查检验工作更加科学、 准确、快捷。   十一、为了使我国口岸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请中央编委、国家体改委、国家口 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的机构体制改革和口岸管理改 革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尽快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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