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制字[1994]第28号颁布时间:1994-01-15
1994年1月15日 外经贸计财制字[1994]第28号
本部在京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上海、广州、天津外贸学院,各商会、协会、学会,各
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直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 (93)财文字第824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3]79号) 规定。事业单位已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我部按照原来结构工
资水平确定的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的规定与现实情况已不
适应,现作如下修订: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的范围为:被聘任或
任命为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
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理
由,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在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
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
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070号通知发
布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关规
定同时废止。事业单位尚未实行新的工资制度的,可以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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