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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2000]第525号颁布时间:2000-09-19

     2000年9月19日 外经贸管发[2000]第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 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规范燃料油的进口秩序,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进口商品经 营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燃料油的进口管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能力和其他市场化标准,对燃料油进口经营 企业进行核定并公布。未经外经贸部核准公布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料油的进口经营业务, 加工贸易方式除外。   二、本通知公布经外经贸部核定的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核定公 布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燃料油的自营和代理进口业务。   三、经核定公布的中央外经贸企业,其下属法人企业如确有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 和经营能力的,由中央外经贸企业报外经贸部,经外经贸部核准备案公布后,可开展 燃料油进口经营业务。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报外经贸部备 案公布后,可开展特区自用燃料油的进口经营业务。   五、各有关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外经贸部其他关于核定公司经营管理的 规定发放燃料油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可以是“配额持有企业”,也 可以是“代理进口企业”,“收货人”为“配额持有企业”。无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不得作为对外成交单位,海关不予放行。   六、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公布的企业名单,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未获经营资格的企业在10月1日前 已签订对外采购合同并领取燃料油进口计划证明的,可以继续执行完该项进口任务。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 附件: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 中央企业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 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北京市 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大连市 中国包装进出口大连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宁兴集团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厦门市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华青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华广轻工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物资进出口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物资总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石油公司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骏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化工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外贸进口公司 重庆市 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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