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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核定外贸流通公司总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政审函字[2000]第212号颁布时间:2000-01-25

     2000年1月25日 外经贸政审函字[2000]第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权审定工作,加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 持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现就核定省、地(市)、县外贸流通公司总量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对2000年各类外贸流通公司(不包括生产企业成立的进出口公司)的新 增总量,统一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即不再分别按省属、地 (市)属、县(市)属企业核定新增总量,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一并纳入新增总量。   二、核定外贸流通公司新增总量的具体办法是:按1999年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口增量核定2000年外贸流通公司的新增总量,沿海省市出口 总额每增加 2000万美元、中西部省区出口总额每增加 1000万美元可增加1 家外贸流通公司。新增总量不到20家的,按20家办理。   三、按以上所核定的外贸流通公司新增总量是指导性的总量。为支持国有外贸企 业改革,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改制设立的外贸流通公司,不受新增总量限制, 同时也不再要求其应成立2年以上。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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