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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惜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政审函字[2000]第320号颁布时间:2000-02-03

     2000年2月3日 外经贸政审函字[2000]第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 外经贸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权审定工作,现就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 请表》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3月1日起,对以下所列的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办理变更事项, 一律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后),由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 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 市外经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上报外 经贸部时作为必备的报表:   (一)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二)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外贸流通公司;   (三)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四)外经公司(设计院)进出口经营权;   (五)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   (六)私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   (七)扩大经营范围。   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商本地有关 部门,参照使用该《申请表》。   对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申请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 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按申请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 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要求办理。   二、除《申请表》所列需专项申报的材料,或我部另有要求申报的材料以外,不 再报送其他报告或说明材料。对原规定的部分申报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在原需申报的原公司或母公司进出口经营权批件的基础上,增加一份经年 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再报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地(市)、县(市)所属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再报地(市)、县 (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及外贸流通公司名单,也不再报国内生产总值的统 计资料;   (四)原需报经海关确认的上年出口额证明,改为由企业在《申请表》填报上年 出口额和海关注册号,由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核查确认,我 部在受理时进行抽查。   三、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盖章。向我部的报文要简明,重点是按申 报事项的类别列明申报企业的名单(可分类集中报文),凡《申请表》和专项申报材 料已有的内容,报文中可不再涉及。   四、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均按现行规定办理。   请各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 申请企业: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电话: (盖章) 传真: 申请事项 类(控申请事项类别填报) 申请事项类别: 企业名称 A.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B.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外贸流通公司 C.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D.商业物资供销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E.外经公司(设计院)进出口经营权 F.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 企业地址 G.私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 H.扩大经 营范围 注册资本 万元 成立时间 上年出口额 万美元 海关注册号   接申请事项类别,专项申报材料(已附的,打y):   1.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除新成立公司的以 外,均提供)   2.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成立公司的提供)   3.工商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者所有制性质(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及新成 立公司的提供,属G类的可不提供)   4.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属B类的提供)   5.原公司或母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意)复印件(属B类、C类F类、 H类的提供)   6.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 印件(属E类的提供)   7.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销售统计报表、企业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证明(属D 类的提供)   8.税务部门确认的依法纳税证明、统计或税务等部门确认的销售收入证明、外 贸企业确认的近两年出口供货证明(属G类的提供)   9.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搞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属G类中高 新技术企业的提供)   10.出口商品目录(属F类、G类的提供),扩大经营范围的清单和出口商品 目录(属H类的提供)地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授权发证机关 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不再另附报告,授权发证机关可直接受理的免此审核盖 章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表可自行印制(A4格式打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授权发证机 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报告报外经贸部,一份由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 管理的企业留存。   2、属申请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 业务的,按C类申请。并在“企业名称”栏填写“注销:(企业名称)进出口经营 权”。“赋予:(企业名称)进出口经营权”   3、属申请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或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不含 申请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填报“上年 出口额”、“海关注册号”。属其他类别的事项,可不填报。   经工商、税务、统计沙V贸企业确认的专项材料报表 企业名称: 内容 情况(括号内的由企业填报) 确认盖章 工商部门 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者 注册资金总额:万元人民币。其中: 所有制性质 (出资者名称)(所有制性质)占% (出资者名称)(所有制性质)占% (出资者名称)(所有制性质)占% (注: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 及新成立公司的需办理此项,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属自然人出资的,“出资者名 称”按“自然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 人”填报,不需单独分别列出资人名单 办理此项) 税务部门 该企业依法纳税。 确认依法纳税 (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办理此项) 统计或税务等部门 ( )年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 确认的近两年销售收入证 ( )年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 明 (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办理此项) 外贸企业 确认的近两年出口供货额 ( 外贸企业名称)确认该企业: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外贸企业名称)确认该企业: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 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 ( 外贸企业名称)确认该企业:办理此项) ( )年供 货( )万元人民币 (注:若有多个外(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贸企业,需分 别确认)   注:1、申请企业可参照本表格式,选项自行制表(统一用A4格式打印)。   2.如提供经有关部门盖章的相关报表材料或证明,在“确认盖章”栏中注明 “另附报表(证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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