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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4号颁布时间:2001-04-23

     2001年4月2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行业《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经外经贸部 批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编号为WM2-2001,其中第四章为强制性内容,其 余部分为推荐性内容。标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归口管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商会负责解释,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如文 WM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行业标准 WM2-2001 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 Green Trade Standards of Importing & Exporting Medicinal Plants & Preparations 2001-04-XX 发布 2001-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 布 次 前言 1.范围 2.术语 3.引用标准 4.限量指标 5.检测方法 6.检测规则 7.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前言 《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 药用植物及其制剂进出口的重要质量标准之一。适用于药用植物原料及制剂的进出 口品质检验。 本标准第四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部分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自2001年07月01日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北京大 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天津达仁堂制药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立忠、陈建民、张宝旭、高天兵、徐晓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行业标准 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 WM2—2001 Green Trade Standards of Importing & Exporting Medicinal plants & Preparation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药用植物及制剂的绿色品质标准,包括药用植物原料、饮片、提取 物,及其制剂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药用植物原料及制剂的进出口品质检验。 2.术语 2.1.绿色药用植物及制剂 系指经检测符合特定标准的药用植物及其制剂。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 标志。 2.2.植物药 系指用于医疗、保健目的的植物原料和植物提取物。 2.3.植物药制剂 系指经初步加工,以及提取纯化植物原料而成的制剂。 3.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 本的可能性。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IX E重金属检测方法 3.2.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3.3.GB/T 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3.4.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测汞 仪法) 3.5.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3.6.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3.7.SN 0339—95 出口茶叶中黄曲霉毒素B1的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04一XX发布 2001—07-O1实施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IXQ有机氯农药残留量测定法(附录 60)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XIIIC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4.限量指标 4.1.重金属及砷盐 4.1.1.重金属总量 ≤20.0mg/kg 4.1.2.铅(Pb) ≤5.0mg/kg 4.1.3.镉(Cd) ≤0.3mg/kg 4.1.4.汞(Hg) ≤0.2mg/kg 4.1.5.铜(Cu) ≤20.0mg/kg 4.1.6.砷(As) ≤2.0mg/kg 4.2.黄曲霉素含量 4.2.1.黄曲霉毒素B1(Aflatoxin)≤5 ug/kg(暂定) 4.3.农药残留量 4.3.1.六六六(BHC) ≤0.1mg/kg 4.3.2.DDT ≤0.1mg/kg 4.3.3.五氯硝基苯(PCNB) ≤0.1mg/kg 4.3.4.艾氏剂(Aldrin) ≤0.02mg/kg 4.4.微生物限度:个/克,个/毫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执行。(注射剂除外) 4.5.除以上标准外,其它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规定。(如要 求) 5.检测方法 5.1.指标检验 5.1.1.重金属总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IX E重金属检测方 法 5.1.2.铅: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5.1.3.镉:GB/T 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5.1.4.总汞: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冷原子吸收光 谱法)(测汞仪法) 5.1.5.铜: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5.1.6.总砷: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5.1.7. 黄曲霉毒素B1(暂定):SN 0339-95 出口茶叶中黄曲霉毒素B1检验方法 5.1.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IXQ有机氯农药残留量测定法(附 录60) 5.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XIIIC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5.2.其它理化检验: 5.2.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执行。 6.检测规则 6.1.进出口产品需按本标准经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使用药用植 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标志。 6.2.交收检验 6.2.1.交收检验取样方法及取样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有关规 定执行。 6.2.2.交收检验项目,除上述标准指标外,还要检验理化指标(如要求)。 6.3.型式检验 6.3.1.对企业常年进出口的品牌产品和地产植物药材经指定检验机构化验,在 规定的时间内药品质量稳定又有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型式检验每半(壹)年进行 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复检。 A.更改原料产地; B.配方及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或停止出口后,恢复生产或出口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及取样同交收检验 6.4.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者,为绿色标准产品。否则,在该批次中抽取两份样品 复验一次。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符合绿色标 准产品。 6.5.检验仲裁 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或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 定所进行检验仲裁。 7.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7.1.包装容器应该用干燥、清洁、无异味以及不影响品质的材料制成。包装要 牢固、密封、防潮,能保护品质。包装材料应易回收、易降解。 7.2.标志 产品标签使用中国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标志,具体执行应遵照中国医药保 健品进出口商会有关规定。 7.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防 污染,严禁与可能污染其品质的货物混装运输。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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