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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278号颁布时间:2001-02-01

     2001年2月1日 [2001]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经贸厅(委、局),深圳市运输局: 近期,一些货代企业反映,一些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将部分职能下放给地方货 代协会,个别地方协会在对企业进行经营资格的预审、年审等工作中还出现乱收费现 象,这既不符合简化审批程序的原则,又增加了企业负担。 针对以上问题,为规范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 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属于政府职能,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 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实行两级审批管理。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外经贸部授 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履行有关职能系受外经贸部委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 门不得擅自授权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进行企业经营资格的预审,以免增加审批环节。 三、协会协助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年审、专用发票管理等事宜时,不得以任 何名义收取手续费。 四、协会属民间行业组织,企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任何有关单位不得利用行政 手段要求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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