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资格条件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7-21
2000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国
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其他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
贸部等部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今后凡承
担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建设资质,
为此,现对成套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格条件作出相应调整,新的资格条件自2001
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担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建设实体企业必须是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或省、
部(尚未脱钩)所属的国有企业,且必须具有施工承包一级资质;承担成套项目施工
任务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或其直属建设实体企业)必须具有工程总承包或施工
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上述建设资质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后方被认可)。上述
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并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质量体系运行良好。
二、国外工程施工和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对外商务谈判能力,自1993年以
来在承担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中有良好的业绩。
三、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
此外,今后凡承担对外援助合资合作项目和优惠贷款项目的企业也必须具有相应
的资质和营业执照,其具体资格条件将另行制定和颁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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