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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95-04-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做到优质、适量、 均衡、应时,以满足港澳同胞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 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前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见附件1)。经港澳转口、 转运上述鲜活冷冻商品,视同对港澳出口,纳入主动配额管理。 第三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配额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并保证完成,配 额不允许买卖或转让。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全面管理 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工作。负责制订并组 织实施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和发展规划;确定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 品的范围;负责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的总量制定、分配下达、调整和监督使用;协 调解决出口工作中的问题;授权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证书的签发;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 和统计;对各地、各有关公司以及驻港澳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依 法查处违章出口。 第五条 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特办)根据外经贸部授权, 负责鲜活冷冻商品的部分管理工作。依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分月安排出口数量并 报外经贸部备案,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地区出口及地区与港澳代理机 构之间的经营活动,随时了解市场需求状况,及时研究解决配额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 题,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并提出具体建议;会同有关单位调查违章出口, 并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以下简称"各地外 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 发有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放行证;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关于鲜活冷冻商 品配额申请的审核、平衡和上报工作;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所分得配额的使用情况 并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运输管理工 作;指导有关企业做好鲜活冷冻商品的货源和基地的规划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及时 向外经贸部和各有关机构上报、沟通本地区的业务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外经贸 部报告。 第七条 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内 地鲜活冷冻商品在港澳的统一代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市场销售工作。香港粤海(集 团)广南行和澳门南粤(集团)食品水产公司在分别接受华润、南光(集团)公司统 一协调的前提下,负责代理广东省出口的鲜活商品。 港澳代理机构负责市场调研和预测、及时向国内有关机构反馈信息,并根据港澳 市场需求,对其代理商品的配额安排和调整提出建议。负责监督管理其代理商品范围 内的鲜活冷冻商品经港澳转口业务。 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或出口 放行证查验放行货物。 第三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九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中的鲜蔬菜、水产品中的活塘鱼及水果中的西瓜、 荔枝实行出口放行证管理,其余商品一律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和放行证 由外经贸部授权的签证机关依据外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或放行 证验放。   第十条 获得配额的出口企业,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管理规定,到规定的签 证机关领证后,方可出口。   第十一条 活塘鱼和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出口的鲜蔬菜,由广东省外经贸委 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证。鲜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及广东省以外发区出口的鲜蔬菜由广 州特办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证。 第四章 年度配额的分配和调整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根据港澳市场需求数量、我货供销 数量、上年配额安排数 量及使用情况,参考港澳代理机构、 各地外经贸委及广州特办等单位意见后,确定 全年配额总 量。 第十三条 针对港澳市场容量有限,鲜活冷冻商品易残损、易死亡和腐烂的特点, 为确保其出口工作健康发展,配额分配宜集中。原则上主要分配给有鲜活冷冻商品出 口实绩的各地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此前提下,外经贸部可接受各地外经贸主 管部门或国家关外贸公司(简称"有关部属公司")的申请,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将部 分配额适量分配给地方或有关部属公司以拾遗补缺。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属公司的配数量,按其上年出口实绩、配额执行情况、 商品质量、售价和对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的贡献,以及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   第十五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三来一补 项目,其配额数量在其项目合同期内原则上维持不变,合同期满后不再安排出口配额。   第十六条 考虑到港澳市场和冷冻商品的特殊性,为避免因市场、货源、运输等 发生变化而引起配额和市场需求相脱节,影响对港澳的稳定供应,外经贸部除下达年 度配额外,分别在每年4 月、7月和10月再作集中调整或追加。对经港澳转口、转运 的鲜活冷冻商品的配额,原则上也按上述时间视情作调理和追加。   第十七条 各地牙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部属公司按本办法附件2的要求,在每年 的3月底、 6月底和9月底分别将配额的调整和追加申请上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第十八条 对某些季节性强的商品,或者在市货源、运输等发生突发性重大变化 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批准调整配额数量。   第五章 月度配额的安排和调整   第十九条 月度配额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各地、各有关部属公司,配额总量并结合 港澳市场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由广州特办均衡安排。   第二十条 由于市场、货源和运输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月度配额进行调整时,由 广州特办在有关地方和部属公司各自的年度配额内进行调整,调整实行"前落空后不 补,前超后扣"的原则,不得跨地区跨部属公司调剂。 第二十一条月 度配额的调整通知下达至有关地方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部属公司 并及时报部备案。各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按配额调整通知的要求,调整本地区有该 项商品配额的公司的出口配额,确保对港澳地区的稳定供应。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出口的活塘鱼和鲜蔬菜的月度配额和月度 配额的调整,由广东省外经贸委参照上述原则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外经贸部。 第六章 经港澳转口、转运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港澳转口、转运鲜活冷冻商品,由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外 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公司提出申请(附企业出口合同),报外经贸部审批。企业 凭批准的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由广州特办具体安排并检查出口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经港澳转口、转运的鲜活冷冻商品须接受港澳代理机构[香港华润 (集团)五丰行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监管。转口、转运的商品 运抵港澳后,出口企业应立即通知港澳代理机构,转运时由港澳代理机构派人监装。 转口、转运的二程船运提单副本须交港澳代理机构转广州特办核销。 广东省(含广州市、深圳市)活塘鱼和鲜蔬菜经港澳转口、转运,由广东省外经 贸委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签发出口放行证,广东省驻港澳的代理机构[香港粤海 (集团)广南行和澳门南粤(集团)食品水产公司]按上述原则规定负责监管。   第七章 配额执行情况的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的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管理和协调 工作,对配额执行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报外经贸部,同时抄送广州特办。 第二十六条 驻港澳代理机构须于每月下旬,将第三月的分品种的配额安排建议 数报广州特办,同时抄报外经贸部。 第二十七条 驻港澳代理机构须于每月上旬将上月有关商品的到货和销售情况, 包括数量、售价、质量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外经贸部,同时抄送广州特办。 第二十八条 广州特办每月中旬将上月配额的执行情况报外经贸部,并通报各地 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外经贸委于每月中旬将广东省(含广州市、深圳市)出口的 活塘鱼和鲜蔬菜的上月配额执行情况报外经贸部。 第八章 奖 罚 第三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调增配额时给予一定奖励: 1.严格执行配额管理规定,商品质量优、信誉好、售价高。 2.配额执行情况好,并且积极配合市场调剂余缺,完成临时应急供应任务。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不执行本规定,商品质量差、信誉差,以及无配额和超配额出口者,将视情 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额直至取消配额的处罚。 2.对超出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载明数量出口的鲜活冷冻商品,海关可酌情作出 罚款并没收货物的处理。 3.对不交由港澳代理机构代理而自行销售的出口企业(含外资企业)将视情况 给予扣减配额直至取消配额的处罚。 4 .对以远洋地区许可证出口到港澳地区者,一经查实,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取 消配额或该项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鲜活冷冻商品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防止主观随意性。 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 者,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公司均应安排足够的人员专司此项 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三十四条 各地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 报外经贸部备案;广州特办要综合有关情况,制订工作实施细则,经报外经贸部批准 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1.供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目录 2.199 年供港澳及经港澳转口、转运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申请表(略) 附件1: 供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目录 1.活猪(包括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 2.活牛 3.活羊 4.活禽(包括活鸡、竹丝鸡、珍珠鸡、活鸭、野鸭、活鹅、活乳鸽) 5.活不产品(包括活塘鱼、大闸蟹) 6.冻猪肉(包括整只冻猪、分割鲜、冷、冻猪肉、猪副产品、冻乳猪) 7.冻牛肉(包括鲜、冷、薪水年轻肉) 8.冻羊肉(包括整只冻羊、分割鲜、冷、冻羊肉) 9.冻家禽(包括整只和分割鲜、冷、冻鸡、鸭、填鸭、鹅、乳鸽) 10.鲜水果[包括雪梨(含雪梨)、哈密瓜、香梨、荔枝、西瓜] 11.鲜蔬菜[包括大白菜、土豆、萝卜、(白萝卜、青萝卜)、冬瓜、其他蔬菜] 12.皮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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