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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对输往巴西货物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国检动联〔2000〕88号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国检动联〔20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 经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各商会、协会、学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1999年11月3日,巴西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第499号令,决 定自2000年1月3日起对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日本、韩 国、朝鲜、美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措施,以防止光肩星天牛等林木 害虫传入巴西。 巴方法令要求,自生效之日起,来自上述国家(地区)带有木质包装的货 物,须向巴西检疫部门提供由上述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证明木 质包装在货物装船前已进行了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他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 虫处理。如不能提供检疫证书的,该批货物将在巴方检疫部门的监督下,拆除 木质包装作焚毁、熏蒸等除害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为确保我输巴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现紧急通知如下: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输 美货物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有关通知和办法(〔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 808号、国经贸易〔1998〕702号、国检动〔1998〕104号) 均适用于我输巴木质包装货物。因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输往巴西的货 物,建议尽量避免使用木质包装,如确需使用木质包装的,在货物出口前,出 口企业须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监督除害处理单位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出口企 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未 办理“熏蒸/消毒证书”出口产生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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