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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53号颁布时间:2000-03-17

     2000年3月17日 [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部EDI中心,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便于企业对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等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 进一步加强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和对输往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的海关监管,现公 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以单行本形式 下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以我国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为依据,通过在第9、10位增列 税目,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挪威设限纺织品类别相对应。   二、《目录》中的设限纺织品根据我国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 威现行双边纺织品协议涵盖的产品范围确定,并将根据协议的设限范围变化作相 应调整。《目录》中涉及的有关术语解释见附件一。 三、《目录》对部分设限纺织品类别包含的子类别在HS商品编码上未作进 一步对应,因此《目录》中部分HS商品编码只对应到母类别。设限纺织品母类 别、子类别对应关系见附件二。 四、自2000年5月1日起,各地海关根据《目录》列明的HS商品编码 项下纺织品的设限国别,凭企业出具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对向设限国家出口的设 限纺织品进行监管验放。 五、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应立即通知本地区企业按《目录》中列明的 HS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纺织品进出口。各签证机关在签发纺织品出口证书时, 应按《目录》对出口证书类别进行审核。 六、企业向海关申报对设限地区出口《目录》项下的设限纺织品时,须按《 目录》的类别向海关出具相应的出口证书。企业在填写报关HS商品编码时,如 《目录》的第9、10位为00时,则只报前8位。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设限纺织品与HS商品编码分类目录》有关术语解释(略) 附件二:设限纺织品母类别、子类别对应关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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