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发第696号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1999]外经贸管发第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
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0年出口工作,经商海关总署
同意,我部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
品及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现将《20
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类,按实际操作分解为6
8种(343个商品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
证商品为16种,特办发证商品为39种,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13种。
二、取消对大闸蟹、废棉、新闻纸、羊绒、无毛绒等5种商品的出口配额许
可证管理;取消稀土商品中稀土永磁体一项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抽纱、
黑白电视机及其显象管(包括成套散件)、单缸柴油机等3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
管理。
三、新增对白银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各特办,但在1999
年已凭本年度蚕丝类出口配额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
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
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报关口岸,仍按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的《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通知》(国经贸〔1997〕84号)和《关
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补充通知》(国经贸〔1997〕386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
五、坯绸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各省级发证机构,但在1
999年已凭本年度坯绸出口配额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
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换证时,收回原证,
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
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六、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税目进行了调整,自2000年1月1
日起执行。但是调整后的税目更改了本《目录》部分商品的HS编码(附件四)。
凭1999年出口配额已办理了附件四中所列商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在200
0年1月1日至2月底期间报关出口的,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发
证机构在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
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
品数量。
七、《目录》所列出口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
理。
八、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个别国家(地区)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日本和港澳出口的硅猛铁合金。
(二)对日本和韩国出口的棉坯布。
(三)对日本出口的磷片石墨、桐原木、桐板材。
(四)对韩国出口的糠醇。
(五)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
九、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
乳猪肉、鸡肉。
(二)对澳门出口的活鸭、活鹅、活乳鸽、鸭肉。
十、2000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其制品、蜂蜜(美国市
场)、松香、碳化硅、氟石、滑石、轻重烧镁。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是:
矾土、大蒜、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
十一、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
方式,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各授权发证机构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
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
可证。
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的出口仍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对美国出口蜂蜜和定尺碳素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
向许可证局申领“配额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
放。
十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
和指定出口口岸报关管理。各类出口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
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
出口许可证。
(一)锑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其制品):由黄埔、
北海、天津口岸出运。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限定出口口岸为大连、
营口、鲅鱼圈、大东港、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
口岸商检局办理。
(三)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猪肉、
牛肉、乳猪肉、鸡肉、鸭肉:陆运由广州、深圳特办发证,其它运输方式由各特
办发证。
(四)栗子:
对日本出口板栗,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签发,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
证;指定青岛、天津、秦皇岛为报关口岸。
对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栗子由各特办发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
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大连市、青岛市在本省(市)或就近口岸报关;其他省、
市、自治区在上述省市各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报关。
(五)乌龙茶:福建省由福州特办发证,其他省市由广州特办发证。
(六)苇及苇制品: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发证,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
发证。
十四、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
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
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
活鹅、活乳鸽、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鸭肉、栗子、茶叶、原油、成品油、
煤炭等二十一种商品。
十五、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发证机构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
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
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
偿使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见附件二〕除
外),一律免领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
使用的商品以及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仍按现行规定,在外经贸部授权的
发证机构申办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
品,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
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七、任何企业不得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见附件三)。如特殊情况需
要出口的,须报外经贸部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或外经贸部签发的出
口许可证验放。
十八、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许可证联网核销上报发证数据的
规定,每日将所有发证数据传输至外经贸部EDI中心。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外经贸部《关
于印发〈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97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略)
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略)
三、《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目录》(略)
四、《商品编码对照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