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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九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信息字[2003]2号颁布时间:2003-08-04

     2003年8月4日 证监信息字[2003]2号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西安华弘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弘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各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二、开展此项业务时,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   三、如果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做出 重大修订时,各公司应按《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各公司必须在网站首页的“重要提示”中加入以下字样:   “本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该核准不构 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安全和效率的任何保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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