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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颁布时间:2003-04-29

     2003年4月29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 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 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 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 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 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 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 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 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 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中 国证监会审查(同时抄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立即按照以下规定,对已 经开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不规范做法进行纠正:   (一)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 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 面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集合投资计划使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三)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 的约定,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 机构字[2001]265号)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开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 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按照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文件和本通 知的规定规范运作。对违反规定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要严格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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