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26号颁布时间:2003-03-24
2003年3月24日 证监发行字[2003]26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招股说
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按规定披露。”修改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
计算。”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
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第十条第一款“发行人申请文件经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
第二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在该款最后增加:“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
证监会核准。”
四、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内容: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
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
盾之处;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
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
0.35毫米。
五、第十三条“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移到第十二条(五)“不得刊
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之前,第十三条其他内容删除。
六、第十七条“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删除。
七、第二十条“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修
改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第二十六条增加两款内容:“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
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九、第三十六条“本准则所指的风险因素是与发行人相关的所有重大不确定性因
素”修改为“本准则所指的风险因素是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
所有因素”。
十、第五十二条(三)、(四)删除,并增加以下内容:
“(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
业务;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五)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十一、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
行为”修改为“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
行为”。
十二、第五十九条“首次托管及历次托管的情况”修改为“历次托管的情况”。
十三、第六十七条“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与
产出、技术水平以及以上因素的发展趋势。”修改为“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
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技术水平等。”
十四、第六十八条“如产业政策、产品特性、技术替代、消费趋向、购买力与国
际市场冲击等因素”修改为“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与国际市场冲击等因素”。
十五、第七十一条(六)“每种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及成本构成”
修改为“每种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第八项中的“产品或服务的
平均价格及定价策略”删除。
十六、第七十二条“成新度”修改为“成新率”。
十七、第七十七条(二)“对前5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年度营业额或销售总额的百
分比”修改为“对前5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十八、第八十一条“或所采取的先进生产工艺或技术诀窍、运用的新材料及新的
生产手段、节能技术、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等”删除。
十九、第九十五条(二)“其他股东”修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
股东”。
二十、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
易,是否由其签名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修改为“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其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二十一、第一百一十条(二)“家属持股,即上述人员的配偶或未满十八岁的子
女持有的股份”修改为“家属持股,即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持有的股份”。
二十二、第一百二十六条“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利润表”修改为“应
全文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十三、第一百四十一条“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修改为“结合发
行人主要产品的平均价格和销售量及其变动趋势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
二十四、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行人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
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有障碍的,应加以必要的说明”修改为“对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
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可能有障碍的,发行人应加以必要的说明。”
二十五、第一百五十条“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上述情况的影响”删除。
二十六、第一百五十一条(九)“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上述指标”删
除。
二十七、第一百五十三条(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修改为“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竞争关系”。
二十八、对第三章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以简化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内容,并就披
露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准则》(2003年修
订)第三章。
上述修订完成后,《招股说明书准则》中相关条目编号发生变化,在《招股说明
书准则》(2003年修订)中已做相应调整。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2003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览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九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二节 募股资金运用
第十三节 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
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六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特别提示和特别风险提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节 募股资金运用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
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
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
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
简洁。
第七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
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
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
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
订招股说明书。在符合本准则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
延长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
补充披露的事项,如发生股东或董事、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的职务)变动,出现财政
税收政策、业务方向和范围的重大变动,取得或失去新的重大专利或特许权,以及进
行新的重大投资或融资行为等,发行人应视情况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并提供
补充说明材料。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招股
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
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后至股票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上述事项的,发行人也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
“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还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
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
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
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
性的词句。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
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
盾之处;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
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
0.35毫米。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和
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发行人可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发行人、任何中介机构或人士利用与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进行推介宣传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十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
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应对招股说明书进
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
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
容。
第二十二条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
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刊登如下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六)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七)主承销商;
(八)正式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刊登发行人董事会的如下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