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9号——关于报告期内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问题的拟发行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审核指引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9号颁布时间:2002-04-16
2002年4月16日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9号
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在最近
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条件。部分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最近三
年连续盈利,但资产负债表中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况,即报告期内出现了
连续三年盈利但不能连续三年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情况。对于此类公司,在满足以下条
件时,可以认定发行人不违反《公司法》第137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发行人利润表中“净利润”连续三年为正数,即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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