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规 > 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162号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证监发[2001]162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拟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上市公司:   为了提高已上市和拟发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FONT>A股公司 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相关的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 股公司,申报材料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一期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   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二、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 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 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 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财务报 告。   三、2002年1月1日前已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或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