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50号颁布时间:2001-11-23
2001年11月23日 证监发[2001]150号
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已取得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
完成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准备申请开
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时,有关附件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内容制作。
附件: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
规范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销银行”)的相关
业务运作,促使开放式基金试点的顺利进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代销
银行在基金代销业务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Internal Compliance)制度和员工行为
规范(Code of Conduct)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代销银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参考相关国际金融企业的内
部制度,建立健全本银行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所必须的
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提高基金代销业务规范运作的水平,配合相关基
金管理人,按照有关协议的规定,勤勉尽责,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同时从事基金托管、代销业务的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切实保障基金
托管和代销业务相互独立:
(一)主管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和主管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必须相互独立,直接从
事基金代销业务的人员与直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二)明确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和基金代销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责任边界,界定内部
权责关系;
(三)建立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的隔离墙制度,使两者的业务操作和文件资料有
效分离。
三、基金代销业务内部合规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具体措施;
(二)各项业务操作规则及岗位职责规定;
(三)员工行为操守规范;
(四)信息资料的保全制度,准确、及时地记录每一笔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地
保存各项业务资料;
(五)差错处理及客户投诉处理程序,确保差错及客户投诉能获得妥善处理,并
且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六)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严格的管理;
(七)业务操作及技术系统的应急计划,对业务操作失误、发生巨额赎回、技术
系统失灵、断电、灾难、抢劫等情况,应制订应对计划。并确保在上述情况发生时,
应急计划能够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四、各代销银行应当完善代销人员的行为操守规范,建立符合行业要求的职业操
守和工作规范:
(一)强化岗位职责管理;
(二)实行代销人员定期培训、认证上岗的制度;
(三)建立客户服务工作和业务推介规范,避免代销业务人员就基金相关问题向
投资者进行误导性的宣传解释,防止对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虚假预测和夸
大陈述;禁止进行欺骗性宣传,诱使投资者在尚不知晓其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买卖
基金;
(四)各代销网点须指定专门人员,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提供咨询服
务。未经授权,网点其他业务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咨询服务。
五、各代销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监察制度,保证各项内部
合规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授权专门部门对基金代销业务合规运作、员工行为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该部门须独立于基金代销业务部门;
(二)执行监察职能的人员应当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有权获得执行监
察职能所需的记录和文件资料,以便有效地执行有关职责;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内部合规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
价,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各代销银行总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基金代销网点的管理,保证各网点的基
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统一、规范。总行要对各分行的代销业务合规控制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需重新考核该分行及有关网
点开办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
七、已取得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内部机构,及时
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随时对本银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
的内容进行修订。
中国证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代销银行的基金代销业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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