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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05

     1999年1月5日 证监期货字[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 知》(国发[1998]27号),现就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及提高注册资本金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金,须先向中国证监 会地方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审核合格的期 货经纪公司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企业持《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有关文 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须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再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 其中货币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股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 但不得规避法律变相成为独资公司。新股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 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须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股 东会议决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 的,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期货经纪公司须于1999年9月30日前到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监管机构提 交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文件,逾期视为放弃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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