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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15号颁布时间:2000-05-16

     2000年5月16日 证监期货字[2000]1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报批程序,根据《期货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和《关 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的要求, 我会制定了《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一、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筹建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由全体拟投资人共同指定 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拟投资人名册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5)所有拟投资人前两年度的财务报告(暂不需审计,经审计的报表与申请开 业的材料一并上报)以及股东背景材料(比照股权变更申请上报材料的要求); (6)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比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 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重点考察公司的设立是否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 发展,拟投资人是否符合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拟投资人的出资金额和方式是否符合 要求,筹建方案是否可行等等。 3.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报告,连同上述申 请材料一起报证监会复审。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在其中明确表明派出机构的意见。 4.证监会复审同意后,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筹建公司 的批复。 5.公司的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 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 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公司的开业 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2.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公司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现 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1)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以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必须办妥; (3)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5)从业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7)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8)经营场所适应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9)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要求; (10)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报告,对验 收情况和材料初审情况出具明确意见,连同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工 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上述程序适用于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今后其它形式公司的设立程序另 行规定。 二、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筹建 1.申请在异地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公司,应当首 先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情况和守法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认为公司具备设立营业部条件的,向公司下发 关于同意筹建营业部的批复,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在《期货 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 2.公司应向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筹建的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5)公司上年度经营财务情况; (6)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3.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 筹建营业部的报告,连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复文件及公司上报材料一并 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合格后,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筹 建营业部的批复。 5.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证监会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 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 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 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营业部的开业 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 材料: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2.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营业部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营业 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包括: (1)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营业部岗位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部管理制度; (4)营业部经理具备相应资格; (5)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从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6)有适合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 请书》"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中出具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验收的意见,连同 上述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营业 部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 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在公司和营业部报批的过程中,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某一环节作出不批准决定 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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